离婚时手机股票配资app,父母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和孩子的名下,已成为当下较多人“和谐离婚”的首选方案。但若约定不明,已经过户到孩子名下的房屋,也可能被分割。
文 | 沈婧 王净原 (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)
林雪的父母是做餐饮行业的,有了一些积蓄后,林母开始做投资,用赚到的钱在上海购买了一套别墅,登记在一家三口的名下。乔迁那天,一家人在一起庆祝,林雪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。可惜,随着生意越来越忙,林雪的父母聚少离多,感情逐渐淡薄。高中时,林雪出国读书;大学时,父母离婚了。母亲告诉林雪,其他财产都分割清楚了,只有那套别墅仍旧是三个人的名字,父母即便离婚,也依旧能做家人。
林雪毕业后在国外工作,偶尔回国,便暂住在那套别墅中。几年后,林母重新组建家庭,和继父生了一个弟弟。为了方便弟弟上学,继父提出让他在别墅里暂居,户口也落在那里。林雪同意了继父的请求。后来,她将父亲接到身边照顾,自此便不常回国。
多年后,林雪的母亲被查出患有癌症。因担心影响林雪的生活,通电话时母亲并未告知她。直到母亲去世,继父通知林雪来参加葬礼,她才知道母亲曾患重病。葬礼后,还未从悲伤中走出的林雪收到了法院的传票:继父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,要求将别墅中属于林雪母亲的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分割。
继父认为,林雪的父母将别墅登记在林雪名下时,并没有约定份额,应当根据贡献度来分割。登记时林雪还未成年,对家庭财产没有任何贡献,而购买别墅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林雪母亲的投资收益,因此,林雪母亲是别墅的主要财产贡献方。据此,继父要求认定别墅50%的份额属于林雪母亲的遗产。
同时,继父还提出,因林雪长期在国外,没有陪伴和照顾林母,林母患病后,林雪也从未探望,应当少分遗产。而继父与弟弟作为与林母共同生活的人,对林母尽到了主要的照顾义务,应当多分遗产。
一审中,法院认为,在继承人范围上,因林雪的母亲未留有遗嘱,所以别墅中属于林雪母亲的份额,应当按照法定顺序,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林雪、继父、弟弟三人继承。在取得别墅产权时,林雪尚未成年,所以林雪名下相应的产权份额,应视为父母对她的赠与,又考虑到林雪并未实际出资,法院最终酌情确定林母与林父各享有房屋40%的份额,林雪享有房屋20%的份额。
让林雪无法接受的是,法院认为,林母生前与继父长期共同生活,继父在林母患病后对其予以了照顾,而林雪未尽照顾义务,所以,继父应适当多分遗产,法院酌情确定为继父获得40%的遗产份额,弟弟及林雪均获得30%的遗产份额。继父在庭审中提出,他和弟弟长期居住在别墅中,户口也登记在此处,而林雪移居国外多年,从资产利用角度考虑,请求法院将别墅判归自己所有。这项请求,因为涉及林雪父亲这个“案外第三人”而被法院要求另案起诉。
在林雪看来,别墅是她对过去的“家”和自己的留念,她无论如何都不能失去别墅的所有权。基于以上两点,林雪委托我们对继承案件进行上诉。
首先,针对共同共有人的房屋分割比例问题,因林雪父母当初未明确各自占有的份额,导致法院判决需要考虑贡献度问题,这一点很难改判。其次,针对林雪是否“未尽照顾义务”,我们认为,林雪并非不尽照顾义务,而是因林母的隐瞒导致没有尽照顾义务。林雪虽身在国外,但常和母亲电话联络、给母亲购买物品,已尽最大努力关怀了,只要证据充分,可以力争改判。最后,针对房屋归属问题,我们建议林父写一份协议,将名下房屋份额赠与林雪,如此,林雪名下至少有70%的房屋份额,可尝试在二审中努力与对方达成调解,在继承案件中确认房屋的归属问题。
开庭那天,面对我们提供的海量电话、微信沟通记录、物品购买记录等证据,以及“并非不尽义务而是不能尽义务”的主张,庭审的风向逐渐倾向于林雪是否尽照顾义务这一点上,一审法院的认定有待商榷。借此机会,我们拿出了林父的赠与协议,提出现在不存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,可以在本案中就房屋所有权归属一并进行调解。
在改判的压力下,继父和弟弟勉强同意进行调解。我们拿出别墅的市场价查询结果,告诉他们,如果想要取得别墅的全部产权,需要购买林雪名下的房屋份额,约支付3000万元,且要求一次付清。此时,继父和弟弟产生了动摇。最终,我们以在别墅上给继父和弟弟设立一段时期的居住权,以及约1200万元的折价款为条件,拿下别墅的全部产权。
律师说法:
1.为何已登记在孩子名下的房子也能被分割?该如何避免
父母离婚时,将一部分共同财产让渡给孩子,是责任感与爱的体现。这种方式虽好,但父母若未有明确的约定,就容易如本案一般,为将来的争端埋下隐患。那么,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呢?我们先从认识房产登记的两种形式开始。
家庭内部的房产登记,一般有两种形式:第一种,未约定具体份额,只是在房产证上登记名字,这种情况在法律中称为“共同共有”。它代表着,在提出分割时,所有在房产证上有名字的人,不区分份额地对房屋拥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。但一旦要求分割,因未明确约定份额,将会由法院根据贡献度大小等因素,酌情对各共有人占有的份额进行判决。本案中林雪就是这种情况。第二种,明确在房产证上登记了所占的份额,例如在房产证上写明父母和孩子各占1/3的比例,这种情况在法律中称为“按份共有”。它代表着,在分割前,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房屋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的权利;在分割时,则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。因此,进行房屋登记时,明确约定好各自所占的比例,可以预防争端的出现。
2.若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将房子给孩子,过户前一方反悔了,该怎么办
这种情况在过去确实非常棘手,因为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的相关规定,不动产的赠与在完成过户前,赠与人是可以随时反悔的。这种情况在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二)》出台后有了很大改观。根据新规第20条规定,父母在离婚协议中,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,离婚后,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,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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